【摘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发布表明我国上网用户总数已超过1亿人,这个越来越重要的新型大众传播媒介正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传播显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以版权及发布内容的责任承担问题为代表。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为了探讨这个时期的中国互联网传播内容的管理办法。
互联网内容管理是我国媒体管理领域的空白,研究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内容管理办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互联网 内容管理 法律监督 行业自律 道德监督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近一年来,大大小小的网络事件让我们目不暇接,互联网的传播内容已让我们不能不关注。我们不妨再一起重温一下2005至2006半年多来的重大“网络事件”:
2005年10月底,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发表《南京宣言》,呼吁全国报业抵制网络转载;
2005年11月1日,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一纸诉状状告中国博客网允许发布的内容涉嫌其个人名誉侵害问题;
2006年元旦前后,解放日报集团向全国其他38家报业集团发出了《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呼吁“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
2006年初,中国著名导演称凯歌决定起诉胡戈,因其据陈最新电影《无极》画面剪接而成“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2006年2月26日,一组变态残忍的女郎杀猫图片被各网站广泛转载,引起网民愤怒,“涉案”女主角不但在网上被“全民通缉”更在现实生活中丢了工作;
2006年4月19日,人民网、博客网、新浪网等19家提供博客服务的网站和博客代表共同签署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促进互联网行业自律行为。
2006年5月13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管理工作现场会议决定,重庆、杭州、宁波、青岛等八大城市于今年六月份率先实施“虚拟网警”制度,在重点网站设立“治安岗亭”,以解决警方网络公开管理与公开执法中的缺位问题。
这些纷纷扰扰的事件看似杂乱无章,但稍加分析既可拨云见日。目前国内就互联网内容争议的焦点实际上集中在互联网内容发布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及对发布内容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内容发布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主要表现在很多网站恣意转载其他网站或者其他形式的媒体内容上,未曾考虑其可能涉及的侵权甚至盗版行为;内容发布的责任承担分为个人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内容的负责以及网络运营者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网络信息内容发布承担相关责任两方面。
涉及内容发布的版权问题以目前大多数网站采取大量、几乎无偿转载平面媒体的新闻信息为代表。究其原因,我们发现:在我国现行媒体管理制度中,互联网尚无独立的新闻采访权。不可能自采新闻,唯一的途径便是向其他新闻源伸手。而平面媒体的媒介生态环境从前两年来就开始日趋恶劣,越来越匮乏的受众资源使各大纸质媒体不得不拼命推广自己的媒体品牌,它们尤其看重年轻受众群体的培养。而作为年轻受众喜闻乐见的网络资源则成为它们扩大自己品牌影响的重要选择。于是,前两年的向网站无偿提供信息内容,甚至还是“争先恐后”地提供内容就不难理解了。然而,这一举动不但没有力挽报业走向下坡路的狂澜,反而使得新闻网站愈发欣欣向荣起来。报界不得不于2005年10月底反戈一攻,号召“全国报界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这就是在传媒领域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的《南京宣言》。全文如下:[1]
一、坚决捍卫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和新闻事实的准确性。
二、积极创新报业主体业务与新兴业务共同发展的新模式。随着媒体竞争日趋激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快速成长,报业形势正经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传统平面媒体应当与时俱进,积极探索适应数字化生存与挑战的策略与模式,加强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联手发展,共同应对传媒数字化时代的到来。
三、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
对于这一宣言,我们只能说它表达出了纸媒长久压抑的愤懑之情,真正效果却微乎其微。切实履行《宣言》的纸媒鲜有。该宣言充其量只是表达了一个良好意愿,对于具体该如何规范、怎样规范、执行力如何,都尚缺一些具体的量化标准。乃至于2006年元旦,解放日报集团再发起《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时就应和者甚寡了。
其实,与平面媒体的新闻版权纠纷仅仅是互联网版权问题的一个方面。互联网无国界、海量存储和传输迅速的特点,让相当一部分的网站未经授权,大量提供电影、音乐、软件等作品的非法传播或下载;甚至有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等。这些行为侵害了音像、软件产业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冲击了正版音像、软件市场,也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这其中引起社会巨大反响的事件代表如:2005年,索尼BMG、华纳唱片、百代唱片、环球唱片,以及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等世界五大唱片巨头起诉百度音乐侵权一案。百度败诉。
至于对发布内容承担相应责任方面,则应分为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的自我约束力,二是网络资源管理者的监督能力。前面“南大教授状告博客侵害名誉”、“馒头案件”、“女郎杀猫”等都可看作前者的范畴。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在学界也已引起广泛讨论,直接涉及到的如“是否应引进网络实名制”的争论。2003年,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建议人大禁止网上匿名,推行网络实名制。此事经报道并在网络上传播后,争议顿起,其中虽然有反对性意见,但亦不乏支持者的声音。反对方认为实名制会影响发言积极性。赞同方认为,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不良信息的发布,提醒网民即使是在虚拟世界也要对自己的个人行为负一定的责任。
至于网络资源管理者的监督作用,我们也不可忽视。上面那些具有人身攻击性或血腥暴力的内容通过相应网络资源管理者传播给了公众,这些管理者是否应承担内容审查监督责任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在网络管理的汪洋大海中,不可计数的网络管理者们应该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
(二)研究方法
该论文主要采取了二手资料研究方法;这个学期,笔者协助国际传播学院石丹老师完成广电总局任务《加拿大广播电视体制》研究报告,负责加拿大互联网内容监管部分,有幸接触到加拿大CRTC(加拿大信息高速公路委员会)向政府递交的大量年度监管文献资料,对本文有较大贡献。另外,笔者还就相关问题请教了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学院的刘笑盈老师与肖弦弈老师。
(三)论文结构
本文大体可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一、中国互联网内容传播问题产生原因剖析。这一部分,笔者想就互联网这种新兴媒介较之传统媒介独有的特点来谈一下相关问题的产生原因,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些独有的特点而使互联网的管理办法与以往传统媒介管理办法不尽相同。二、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必要性。这一部分,笔者主要想就中外国情对比来阐述为何在中国互联网管理是紧急而且必要的,而且必须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管理办法。三、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方法初探。在最后一部分,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应采取共同管理,由法律、行业自律及道德自律搭建一个三角形框架,共同规发中国互联网内容传播。这一解决办法的提出也与互联网本身的传播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中国互联网内容传播问题产生的原因剖析
让我们一起先来看一下互联网传播的主要特点。
作为新兴媒体的互联网,一方面符合大众传播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还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互联网中的人际传播具有广泛性、偶然性、匿名性等特点,个体在互联网人际传播中还具有多重性。[2]而单就互联网传播的内容层面而言,互联网传播中的大众传播就表现出了:“信息内容发布门槛低”[3],主要以“画圆”的方式传播,和超强的互动性与个性三个重要特点。
首先,互联网传播中信息发布的门槛低。较之其他传统媒体,在互联网中,信息发布的门槛已被大大降低了。传统媒体的大众传播重任往往依赖于专业的媒介组织,专业媒介组织享有充分的话语优先权,个人或者团体的声音与之比较起来实为“蚍蜉攉大树”;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互联网中的信息内容发布变得轻而易举。无论是谁,只要能够上网,就有任意发布信息的机会,并有可能得到广泛传播。博客,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Keso,年过四十,梳着马尾,一个以上网为生活主要内容的居家男人。这个男人现实生活中的名字叫洪波,是IT评论界的泰斗级人物,在圈内拥有众多K粉,有人形象地比喻作“IT界的李宇春”。他的博客日点击率唉10000次以上,订阅量也在10000人以上——平均每天关注他博客的人在2万人以上。很多IT企业老总把看他的博客当成了每日必修课,盛大网络的陈天桥在鼓励员工时说过:“洪波夸奖你们了,你们要努力啊”……Keso还曾在自己的博客上为一家网站做过广告。有人把这种博客称之为“独立个人媒体”。而与此同时,徐静蕾的博客点击率已逼近3000千万……[4]互联网传播彻底颠覆了传统大众传播中具有绝对压倒性优势的“自上而下”线性传播模式。超强的自主性使得互联网世界中的每一个信息接收者同时又扮演了信息发布者的角色,传者与受者在最大程度上合而为一。信息发布的门槛降低让内容发布者在发布内容时更加轻松随意。这种个人发布自由的迅速扩张很容易导致对发布内容的不负责任,这其中就包括了版权问题和发布不良甚至违法内容等。别看信息发布的门槛降低了,个人发布的信息产生的影响相对以往却大大增强了。面对这种局面,互联网传播内容管理是势在必行。而对于传统媒体,国家干预可以很快达到期望的效果;对于互联网,由于资源共享性太强,即便国家想要采取措施控制,从技术的角度来讲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这给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又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其次,互联网传播中的信息发布呈“画圆”的方式。传统的传播媒介一般在从事“点—面”传播,在互联网传播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点-点”、“点-面”、“面-面”、“面-点”等几种灵活多变的传播方式[5]。在互联网传播中,每个传统大众媒介中的所谓受众都有机会建立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传播系统,传播系统的大小与这个圆的半径有直接关系,圆的半径越大,个人传播的影响力就越大。“杀猫”、“胡戈”等都属于画了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大圆。在这里,笔者把互联网传播中的信息内容传播想像成一个又一个大小不等的圆圈,同时还有杂乱无章的线条,密密麻麻,相互交错。理想的状态是,良性圆圈占据互联网海洋。但当一个不良圆圈迅速扩大时,我们希望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这种传播圆圈的扩大。
最后,互联网传播中的信息发布体现了超强的互动性与个性。互动性可以看作以上两个特点所带来的直接结果。互联网内容传播的互动性不仅仅体现在传-受双方交流增强,还表现在整个信息的形成过程的改变——信息不再依赖某一方发出,而很可能是在交流过程中迸发出来的。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互动”不单单指网站与网民的互动,还包括网民与网民的互动[6]。这就是我们上面想像的传播模式平面图为什么杂乱无章的原因。这种超强的互动性必然带来超强的个性化。互联网传播打破线性传播,自由灵活,使传播过程中的传者与受者可以随意挑选符合自己个性喜好的内容定向接收或者传播。这就是大众传播的“窄播化”。这种互动性与个性化使得不良传播内容或侵权行为发生的更加随机与隐蔽,管理起来也更加困难。
正式由于互联网的这些特点,内容传播中产生的问题才愈加突显,尤以版权和不良内容发布为代表。其实这些问题,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在中国等一些国家中尤为明显。这是由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媒体管理早已摸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经验方法,很多关于传统媒体传播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在互联网传播中亦可借鉴使用。而且,我们不得不承认,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素质普遍较高,道德约束力在网络世界中也相对较为有力。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上述问题的产生。
二、中国互联网传播内容管理的必要性
关于“管理”的定义有很多,其中一种叫做“责任说”,由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这种理解把“管理”定义为:一定的人对一定的事完全负责。这种定义有极强的实用价值,它强调管理中的权力和责任。这种“责任”可以解释为一个法律、道德可界定和约束的概念。我们不妨把这个概念延伸到互联网领域来。
在互联网领域,对于一定的发布内容,仍然要有一定的人来完全负责。这种责任与权利的界定需要相关法律与道德规范。相应法律可以看作“硬权力”与“硬责任”,强制执行;道德监督则属“软权力”与“软责任”,协助法律规范在自律层面规范人们的互联网言行。其中,法律监管与道德监督应同时生效。
日前公布的《2005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互联网域名总数约26万个,同比增长40%。其中CN域名数为110万,同比增长154%。CN域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国家顶级域名。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上以企业网站数量最多,占网站总数的60%,个人网站约为22%,教育科研网站、政府网站分别占5.1%和4.4%。[7]互联网这块蛋糕在中国正越做越大。
在中国,互联网传播内容的法律与道德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鉴于互联网媒体的特性,很多国家不愿意介入这种类型的内容管理,比如美国。克林顿政府于1996年2月1日签署通过了一个《通讯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成为美国《电讯传播法案》(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的一部分。这个主要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范却很快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争议和普遍不满。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法案违宪。克林顿政府企图用法律规范网络传播内容失败。而说到传播,不能不提到的一个国家就是加拿大。加拿大在发展信息产业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其电信网的质量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在网络方面,加拿大认为,就目前而言,制定针对因特网的法律法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只能依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解决已发生的网络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针对因特网做出特别的规定,但都是适用于网络和网上活动的规范。普通法中的《加拿大宪法》、《加拿大全力与自由宪章》、《刑法典》、《版权法》、联邦和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其他的民政法规都在此列,从言论自由、信息传播中的淫秽内容、仇恨宣传、个人隐私、泄漏机密等各方面维护网络世界的正常秩序。与此有关的还有原有的《电子通信法》、《广播法》、《电视广播原则》、《电视付费规则》、《信息获取法》、《个人隐私法》等。
克林顿政府的失败只能说明互联网硬性管理在美国并不适合,美国互联网控制技术更为发达,国民素质也普遍较高,行业自律及透过技术的软性管理方式更适合于这个超级大国的互联网发展现状。加拿大不主张为互联网特立法律,是因为该国其它相关法律已经十分健全,比如版权保护的问题就有专门的《版权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于“电子信息传播”。由此我们知道,互联网传播特点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具体到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又要具体分析。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传统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尽完善,国民素质也相对欧美等发达国家较低。因此,上述发达国家的互联网管理个案无法推而广之到中国。中国需要就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相关行业自律来寻求自身的互联网内容管理方法。
三、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方法初探
互联网内容管理的管理力度和管理角度,成了一个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颇为头痛的问题。目前,大体可分为:强制性的立法介入与劝导性的自律规范[8]。主张立法管制的国家主要有: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等;强调行业自律的国家主要是: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等。其中,德国是全球第一个订立网络成文法的国家――《信息与通讯服务法》。
在我国,很多人就互联网的管与不管提出了很多不同看法。虚拟犯罪是不是犯罪,虚拟道德要不要遵守;虚拟犯罪是否应该得到现实惩罚,虚拟道德是否应该符合现实道德底线,都成了困扰互联网内容管理的瓶颈。更多人认为它“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笔者认为,针对互联网内容管理,可采取刚才提到的法律、道德同时作用的管理方法,搭建一个由法律监管、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构成的三角形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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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法律监管主要指通过制定详细的互联网法律法规来对互联网传播内容进行硬性规范;行业自律主要指互联网行业协会积极作为,通过行业规范来协助解决问题;道德规范则指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借助道德力量引导互联网内容传播向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这其实是采取了一种“共同管理”的思路。下面,笔者就这三种管理方式来分别加以阐释。
(一)法律监管应切实有力,责任分工应明确到人
根据我国媒体管理机构的划分,传统主流媒体都有非常明确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其传播内容加以引导与管理。比如全国各类媒体在内容发布方面要接受中宣部的领导,细化到各类媒体,我们可以看到:书刊、报纸、杂志的内容管理隶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视媒体的内容管理直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信通讯方面的内容管理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这里却是一个空缺,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名义上归属于中宣部和国务院新闻办统筹管理。权责不清直接导致法律在效力与执行力大打折扣。我国应尽快组建一个健全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权责明确才能扎实有效管理。
《南京宣言》的遭遇让我们充分认识到道德力量势必要借助强有力的法律效力才能切实达到目的。而上述的权责不明是致使我国相关法律、条例制定较为混乱、无力的原因。
中国连入互联网之后,国务院于1996年1月23日在第42次常务会上通过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共有17条,内容浮于表面。笔者分析,是因为当时的互联网对于整个中国尚属新生事物,缺乏一定的经验着手管理。
2005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互联网肆意转载的情况有略微改善,但这一保护办法的主要针对者是信息服务提供者,而不是网民。《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而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9]
200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商业网站不得有新闻采访权,经由批准只可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内容发布的主动性,只好向传统媒体求援。我国的“网络新闻”几乎等同于“网络文摘”。这种做法侵犯传统媒体知识产权暂且不说,很多网站为了扩大自己的声誉开始打政策的擦边球。国家级的网站,如央视国际、国际在线,因分属中央电视台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而可以持该台的采访证进行采访。其他略小的商业网站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偷采一些市井新闻吸引受众的做法有时也可以看到。在这里,对于网络传播内容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笔者大胆建议:不妨给予一批在规模、声誉、人力构成等各个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型专业门户网站以部分新闻采访权。在法律法规监管层面上,笔者认为可以从“抓大放小”开始。
2006年,是我国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高度的关键性一年,对于互联网内容这一方面的管理也更加重视了。2006年4月30号新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即将在5月30日开始实施。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预计今年年中有望出台,以此杜绝网络盗版侵权事件的发生。该条例草案将于5月底完成国务院审议,6月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10]《条例》(草案)二十一条,相关条款对互联网侵权案件发生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对于目前业界关心的搜索引擎服务的详细界定及相关责任等问题,该条例有望比较清楚地解决。
网络传播的特点决定网络内容管理难度很大,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则落在了是否在互联网实行“实名制”的问题上。实名制提出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防止匿名在网上散布谎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但是,有些人过分相信技术的力量,认为完全可以通过技术的手段屏蔽违规的内容和人工监测的方式来解决。对于这种观点,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提出了“互联网强国”概念最能说明问题。黄指出:“互联网强国”的特征之一就是“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协同迈步”。具体说来分为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技术先进,二是应用繁荣,三是管理高效。并指出“管理高效”是互联网强国得以实现的关键。可见,单靠技术说话的办法是行不通的,管理创新也要迅速跟上。[11]
早在2005年10月,韩国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互联网“实名制”。这要求网民们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的留言板上“灌水”。韩信息通信部表示,此举是防止和打击“心怀叵测的网民在网站BBS上匿名发帖,对特定当事人侮辱漫骂,肆意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人权。”在我国,网络实名制的争论学界尚未给出答案,但是我们似乎可以嗅出这一势头已经悄然开始。2005年8月初,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联手发布了《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网络游戏率先走进实名制时代。在此之前,深圳市已经率先要求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进行实名登记,对论坛、BBS的版主、QQ群的创建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校验身份证号码。笔者认为,“抓大放小”的策略在这里仍然是可行的,完全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在上述大网站率先试行实名制,而小论坛暂不实行。这样,仍然可以给大家留下随意灌水的空间。据报道,重庆大学将成为我国首个实行校园网络实名制的高校,清华大学的BBS也被列入实名制试点。由此看来,把想法先投诸实践检验,“摸着石头过河”也未尝不是一种解决方法。
2006年5月13日,我国八大试点城市决定于当年6月尝试设立“网警”,对网络内容发布秩序进行24小时的虚拟巡查管理。这是我国在互联网内容法制管理上的试点突破,表明国家开始尝试把公安机关互联网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总体框架,依法公开管理互联网。这种“警察”,专门“在网上执勤巡逻,对网上造谣诽谤、淫秽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上公开制止、公开查处、公开教育警示,并与网民网上沟通、户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外,“主要论坛都配备有信息‘保安员’,在重点网站设立了‘治安岗亭’,落实网站、网民的责任,聊天室版主要落实责任”。[12]这点符合笔者前面叙述的“抓大放小”原则。从聊天室版主抓起的改革方法倒是符合我国自下而上改革的一贯风格,但目前的问题在于:对于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摆到现实的桌面上依法查处,如何查处,力度如何,是否仍然遵循现实社会的法则。对于这一系列新问题的诞生,我们恐怕还是要依靠更为明细、准确的立法来加以解决。
网络是自由的世界,但与自由权利相伴的还有必然有相应的义务。自由的世界不是杂乱无章的世界。为互联网内容管理立法是我国互联网传播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行业自律应追求实效,协议公约应人人遵守
互联网的海量包容注定其管理体制将会比较松散,行业自律在这时扮演的角色就更加重要了。而“少干预、重自律”目前西方许多国家一直秉持的互联网内容管理办法。以美国为代表,其网络行业组织在这里面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了一个“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规定的“八条准则”等等。但是,相对国外,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协会较为稚嫩,无论在号召力还是结构上都显得比较松散、薄弱、执行力不强。
2004年6月1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向全社会公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提出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公约31条多为倡议性内容,对于具体义务、责任,均为做出较为明晰的规定。《公约》规定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成员单位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后,也可以退出公约。2006年4月9日,北京千龙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TOM网、中华网、百度网、北青网、西祠胡同网、雅虎网等14家网站联合向全国互联网界发出《文明办网倡议书》,大体内容如下:
1.在互联网工作者中大力宣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坚持文明办网,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网上舆论氛围。
2.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相背离的不良信息,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净化网络环境。
3.坚持自我约束,实施行业自律。
4.自觉接受管理,欢迎社会监督。
2006年4月19日,“网络文明与道德建设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的人民网、博客网、新浪网等19家提供博客服务的网站和博客代表共同签署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博客服务商们承诺,将坚决履行《公约》内容,以高品位、高格调的服务赢得网民的信赖,帮助网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身思想道德素质,提倡网络道德观念。
笔者认为,加强行业自律不能仅靠倡议、呼吁,应拿出切实行动。比如在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方面,已经高额盈利的商业网站是否应拿出一部分利润投入到青少年的公共教育和多元化娱乐活动引导中去。这样既给自己的品牌做出了正面宣传,又着实有益于社会。美国目前也险入一片互联网安全的讨论热潮中,默多克公司控股的MYSPACE.COM因引发涉嫌侵害青少年案件而开始从自身做起,操刀改革,主要包括:新设首席安全官一职并聘请一位前联邦检察官出任,升级安全技术,加大安全人员的配置,对每一张上传的照片,加以人工审核。新闻集团同时也配合在其控制的各大电视网络和报纸,持续刊登互联网安全的广告,并在一些中学校园赞助推行公共教育活动。
《南京宣言》声高却无招,充分反应了我国互联网行业协会仍然力量薄弱,未成规模,执行力不强的特点,笔者还建议不妨尝试给予其更多的自主操作权利,健全完善切实有效的行业规则。
(三)道德规范应发自民间,良性引导才是关键
前面所研究的立法与行业自律都是从互联网内容制造者的角度考虑的,从内容接受者来看,道德自律还是关键。就拿一夜之间在九州大地迅速窜红的“博客”来说,很多青少年都赶在时代的风头浪尖抢先“博客”了一把――有人甚至将2005年称之为“中国博客元年”。2006年4月20日《中国青年报》刊出了题为《心灵妈妈14岁――中小学生扎堆博客:是毒药还是灵丹妙药?》的文章,对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表示担忧。对此,中国共青团组织积极推广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积极营造绿色上网空间,号召学校、社会都来关注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
道德自律的关键是良性引导,应该正面教育网民正确利用网络资源,而绝不是将其视作洪水猛兽。“东南亚地震和海啸博客论坛”在亚洲海岸发生强烈海啸后发挥了重要的重要作用就是很好的教育案例。在教育网民远离网上糟粕的同时,要让大家认识到合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的巨大作用。文明上网一旦成为社会共识,法律、法规、协议、倡议也便成了管理的辅助手段了。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将网络信息素养教育放到媒介素养教育的重要位置给予足够的重视。
网络内容传播的突出特点是,网络搭建了一个大众真正享有传播自主权的传播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原来较为单纯的受众具有了很大的自主性与自我传播性。传播者的海量性给前两种管理方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利用网络传播自身的特点,大家的空间大家管,积极号召民间力量一同管理。笔者设想,可以号召网民自由组建“网上道德纠察队”,摘除不良传播内容,号召全体网民一致声讨,起到一个道德监督的作用。舆论是一个中性词,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偏颇的。整个社会群体的偏执是危险的。国家要注意在民间培养自己的网上“意见领袖”,正确引导舆论,维护道德的尊严。
总之,我们要放开思路,将互联网内容管理看作是政府、行业组织和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共同事业,进行共同管理。
(四)、探索“等边三角形”的管理框架
笔者坚持互联网内容管理采取“共同管理”的思路并在此大胆提出:只有当这个由法律监管、行业自律和道德监督搭建的三角形管理框架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时才最为稳定。三边越长,这个等边三角形的面积就越大,管理规范的区域也就越大。这就是说,任何一方或两方的力量过大或者过小都无法实现共同管理的目标。
而我国目前的状况属于三边都较为短小,且参差不齐,且尚未找到较好的接合点,三角形的管理框架尚未搭建成功,管理区域也相对狭小。笔者认为,如果上面提到的“八城网警”的执行权交由给各地互联网协会及“网民道德纠察队”实行,才是法律监管与其它二者良好的接合点。法律监管设定的应该是一个整体框架,如果国家管理的实体机构也要在互联网领域叱咤一把的话,难免会引起社会不满。因此,法律监管是硬性宏观把握,事无巨细的工作应放权交由行业协会和社会共同完成。这也就是西方国家常说的“一臂之距”[13]。而行业自律与道德监督的有效接合点应该是两者之间的频繁互动与共同举办活动。比如,上面提到的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已经盈利的网站为社会青少年网民开展各种户外休闲活动,媒介素养教育,帮助青少年更多接触大自然而不是一味沉迷网络世界。而诸如此类的活动同时需要大批社会志愿者协助才能顺利完成,才能取得真正意义而不只是单纯的商业做秀。
依笔者拙见,等边三角形的共同管理框架是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完美理想模式。这需要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在法律监督、行业自律、和道德三方均衡用力才可能达到和谐的管理模式。
结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发布表明:目前我国上网用户总数已达1.11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达到6430万人。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位居世界第二位。其中,30岁以下的占71%,30岁以上的占29%。网民平均每周上网15.9小时,且呈递增趋势。互联网正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一部分。
互联网内容管理是我国媒体管理领域的空白,应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互联网内容管理还是全球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大多数国家还都尚未建成完善的内容管理体制。在同一起跑线上,中国应该抓住时机,研究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这不但有益于我们自身,同时也给世界上其他国家做出了榜样。
文明的国度必然是拥有良好的互联网秩序、健康使用互联网内容的国度。笔者相信,新时代背景下的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如果搭建好一个由法律监督、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共同构成的三角形管理框架,采取“共同管理”的思路,说不定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 国际传播学院 2003级英语 )
参考文献:
1、 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李彬.传播学引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3、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 Maintaining A Single System.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and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Report [M]. IL: CRTC 1995.s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作者:毕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