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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2006-8-4 阅读500次 本站网友庹祖海发表 庹祖海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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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全国基层舞蹈编创培训班热招中

又是一年春来到!我们在去年的这样的时刻在武汉举办了第一届连锁网吧发展论坛,今天我们在这里再次举行论坛,探讨网吧连锁网吧的发展和管理。我想论坛的很大的特点就是能够给参与论坛的无论是演讲者还是听众,都有一个比较平等和自由探讨的空间。

今天我看这样一个讲台和我们下面的座位距离比较小,拉得比较近,我觉得有可能在这个自由的这种近距离探讨中来谈一些自己的想法,所以我想声明的一点是,今天我在这里所讲的一些内容主要是我个人以及和我的同事们探讨的一个想法,并不代表文化部和文化部市场司已经奉行和即将奉行的政策。但是我的想法以及包括在座各位的想法,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对我们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影响。这也正是我们举办这样论坛的初衷。我的演讲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方面的问题是网吧管理的新进展。第二个问题是网吧产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第一个大的方面,网吧管理的新进展,我想主要是谈三个小的问题,一是网吧管理的目标和思路更加明确。二是网吧监管方式和方法更加科学。三是网吧市场的发展更加平稳有序。
回顾一年多网吧市场的发展,我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感觉就是这一年多,网吧市场的发展比较的平稳有序。但是这种平稳发展中,同时又出现了很多非常具有意义的探索和新的举措。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去年在九个城市开展的网吧长效机制建设的试点工作。关于这项试点工作,我想向大家作一个情况的通报。

2005年初中央领导同志就建设网吧长效管理试点作出了批示,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很重视,在去年的7月全国网吧工作协调小组在北京召开了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出席并做了讲话,会后汇报了试点的工作方案。此后试点工作就在九个城市先后展开,经过这几个月的试点,情况到底如何?这是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最近九个城市分别向文化部上报了试点工作的阶段性小结,通过我们各方面的调查和各地的小结,我们认为,尽管各个城市改革的举措不尽一致,改革的力度大小不同,但是改革的目标、改革所起的成效非常显著。所以我们现在看来,时间不长的这样一个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目前九个城市的试点工作,按照全国网吧管理协调小组的安排仍然在继续进行,部里通过进一步深入的试点,探索网吧管理长效机制,为完善网吧管理的政策法规做进一步深入的实验。关于试点城市的一些具体的评估,我想在我们明天上午还要举办试点城市的工作经验交流会,这是去年网吧试点工作的一个基本情况。

其次,除了试点城市以外全国网吧的管理思路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去年四月在总结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文化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的方略及构建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与以块为主、日常巡查与技术监管、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这个文件下发以后,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卓有成效的开展了工作。在专项整治结束以后,网吧行业到底该怎么发展?网吧产业向何处区管理工作该怎么做等这样的重大问题方面作出了令人比较满意的回答。

我觉得通过去年的试点工作和深化管理工作,我有三点刚才已经向大家汇报了的突出感受。一个就是目标和思路更加明确。网吧产业通过04年开展的整顿到底是停止发展还是继续发展?现在这样一个思路和目标更加明确了,网吧产业还要继续发展,而不是停滞不前或者取消它的合法地位问题。那么,如何发展呢?这是检验我们管理的能力和效能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这个方面,有三种可能的情况:一种是放任发展;一种是审慎发展;一种是停止发展。这三种情况里面有两种是比较极端的情况,现在看来持放任发展这种主张的人极少,实现这种主张的人和地区我们到现在还没有发现,也就是说现在没有一个地方是采取放任发展的这样一种主张。

那么我们看第二种停止发展。在网吧整顿专项治理宣布结束以后,文化部新的政策调整了发展思路以后,也还有一些地方仍然是奉行停止发展的政策,这样政策有的是文化主管部门的主张,我们也了解到有些政府和政府的领导人采取的这种主张。但是,这样一种停止发展的主张也并不占有太多的份额。比较多的是采取了审慎发展的政策,这也是我们文化部主张的政策。什么叫审慎的发展?就是要能够做到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市场监管。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二个问题监管方式和方法更科学。我们审慎发展的思路,要求能够做到严格市场准入的一个前提就是制定网吧发展的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宏观调控,那么很多地方在制订规划方面摸索很好的经验,比如根据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文化消费需求等因素,按照从上至下、上下结合、综合平衡的原则,来制定网吧发展的总量和布局的规划。

这些经验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并不是说我们有了制定这样一个规划有了现在这样一套办法,就可以停下来了,我们规划到底合理不合理?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经过市场的检验。因此,仍然有一个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情况调整,动态的定期的调整网吧发展规划的问题,我想这就是网吧管理方面对我们一个要求,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第二种管理体现了依法行政,体现了以人为本。网吧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它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在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这二者的关系上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过去我们也很讲宏观调控,但是宏观调控过去更多的是采取比较强硬的行政手段。采取比较直接的方式去控制经营单位的总量。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方式和方法。现在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在采取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情况下以更多的间接的方式来采取宏观调控。而且这个宏观调控还必须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来进行。宏观调控不能够超越法律法规不能够在法律之外运行而是应当依法进行。所以我觉得我们去年各个地方在网吧能不能批?批多少怎么批等等方面作了探索。也取得了一些较好的成效。应该说采取这种审慎发展的地方,网吧虽然增加了审批,但是,社会反映是良好的。没有引起大的波澜。这是第二特点。

第三个方面市场更平稳有序。由于我们目标和思路更加明确,由于我们的监管方式和方法更加的科学,所以去年网吧市场网吧产业也能够得以平稳的有序的发展。应当说明的是,虽然2004年开展的网吧专项整治宣告结束,但是我们各地管理部门并没有放松对网吧的监管。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打击,仍然是我们文化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我们采取了对市场有进有出,严格准入,严格监管这样一种政策,所以在网吧市场方面得以出现一种较好的难能可贵的平稳发展的态势。

今天有很多新闻媒体的朋友来参加,我想这也应该有他们的一份功劳。因为我们的媒体对社会公众的影响非常大,我们如何看待网吧这样一个产业、如何看待它所具有的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觉得对这样一些重大问题的报道,应当从比较全面客观的这样的角度来引导社会公众形成一种正面的看法。所以无论是我们的各项改革措施还是网吧本身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管理部门能够坚定不移的按照我们确定的思路来开展工作,不受这方面或那方面的干扰和影响;我们的网吧经营者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指导来从事经营活动;我们的社会公众能够以一种比较客观公正和冷静的心态来对待网吧的发展,我们这个网吧产业就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发展的环境。我认为通过去年一年多的各方面的努力,我们的网吧的发展已经比较幸运的开始获得这样一种好的发展环境。这是我所讲的第一个方面。

下面我想讲一讲网吧产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网吧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可能受到这样几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是政策性的影响,一个是市场方面因素的影响。政策方面有哪样一些影响呢?第一就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的计划,去年和今年这个条例都列入了修订的日程。目前我们已经着手对条例进行修改。文化部已经征求了地方文化管理部门对修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还将通过一些途径广泛的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网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修改条例的意见。那么在修改条例方面,我觉得有些问题是需要我们加以认真探讨的。

我们现行的条例所决定的基本的制度应当继续坚持。还有一些管理的措施在今年的管理实践中被证明为不是非常有效的将予以修订。我们还会根据试点工作所探索的新的经验进行补充和改进。这其中牵扯到很多具体问题,比如营业时间的问题、未成年人的问题,这样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我想文化部在这个修订的初期我们不会拿出一个特别具体的方案。但是我们要广泛的听取大家的意见,我们要和大家一起来探讨特别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我们要做一些认真的探讨。就是一个法律规定他的立法的初衷是什么?他要解决什么问题,他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吗?我想我们每一个措施每一个微调都是要认真的去追求他的立法宗旨。比如说我们现行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12点的问题。

当初的立法初衷主要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在夜晚的时间入内,夜不归宿,以及夜间的防火安全等这方面的问题。我们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是考虑互联网内容庞杂对未成年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所以今天我们还衡量它就是说它的实际效果到底如何。我们当初立法说采取这样的一些出发点,跟它相比还有没有在它之上的理由来支持它或者否定它,我觉得这是都需要考量的。因此我觉得对条例的某一个规定的修改不能就事论事,每一个规定每一个条款都牵涉到我们采取什么样立法的精神。因此我想条例的修改一定要本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这样一种精神,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改进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所以条例的修改将对网吧产业今后的发展产生重大的根本性的影响。这样一些影响可能有正面的也可能有负面的。我们这个产业全体的环节都应当珍惜和把握这样一个机遇。

第二个是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实施怎么会对网吧产生影响呢?我认为是有影响的。因为电子游戏和游戏厅的管理是按照娱乐行业的管理,2000年国家开始动电子游戏厅的管理停止审批,压缩总量。这个政策执行到今天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条例的重新修订颁布对以今后电子游戏厅的发展有了一个明确的思路。这样一个思路就是把电子游戏厅作为一种限制性行业来加以管理和发展。为什么说是限制性行业呢?因为条例有一条决定,就是对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场所的审批需要按照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订的总量布局规划来进行。这就是说依法审批除了所经营单位所剧本本身的条件以外还有一个强制性的宏观调控措施及规划。按照文化部的部署,在今年10月1日以前我们各地文化部门要就电子游戏厅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文化部将在综合考虑各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的电子游戏厅发展和管理的规划。在文化部的规划没有发布之前,目前各地不得审批设立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但是规划制订以后,这个政策有可能会进行调整。网吧当初的快速发展是和全国大规模的关闭电子游戏厅相伴而行的。如今的话这个政策性因素出现了,所以我想它也会对网吧经营管理带来相应的影响。

第三个就是市场因素所带来的发展和变化。目前,数字技术高度发展,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当然给我们网吧发展前景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目前类似于网吧这样一种提供上网娱乐和上网服务的这样一种场所的功能会有许多新的场所,会有许多新的平台来参与到这个竞争中来。特别是数字家庭这样一个概念的出现,会对网吧产生很多影响。目前国内一些家电企业比如联想、海尔等都提出了他们的发展数字家庭计划,其数字家庭核心,主要是数字娱乐。这样一种发展我们要把握住他的节奏,比如联想等等就提出了推广他的数字家庭这样一个概念中,要在全国设立200个体验店。为什么要设体验店?因为数字家庭概念对我们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新的事物是陌生的,所以他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场所实实在在的设备来引导社会公众的消费。那么我们的网吧能不能够成为今后数字家庭的先导,能不能够成为这样一个数字娱乐家庭娱乐的公众娱乐的示范者?我觉得这里面是有商机的。尽管我认为多种数字娱乐设备和多种数字娱乐方式包括互联网和非互联网的数字娱乐方式,都会对网吧他的经营带来相当大的影响。我们要做的应当是抓住它的机遇带给我们正面影响发展这个产业。所以我想对于网吧的发展和挑战会受到这样一些政策和技术市场因素的影响。

前面我们分析了和回顾了网吧的各方面的发展和管理,我还是要回到我们今天论坛的主题,连锁网吧还要说几句。连锁网吧不可能单独存在于网吧管理的整体环境之外,所以它一般都受到我们前面所讲的各方面宏观政策的影响。但是也还有它独特的一面,前几年文化部发布了关于连锁网吧的管理的政策。近年,连锁网吧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跟我们的预期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认为发展的速度还不够快,实力的壮大还不够强,所占的市场份额也还不够大,所以目前我们应当继续大力推进连锁网吧的发展。

连锁网吧的发展我认为有两个动力:一个就是市场的动力(企业本身追逐利润的这样一种驱动力);另外一种就是政府的政策推动力。按说,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经营,这是市场竞争的事情。采取连锁这样一种方式也是企业为了追逐更大的利润,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地。它的市场竞争的行为,政府为什么要推动连锁发展?我想是出于这么几个考虑,一个就是要推动这个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提升这个产业的竞争力,造就一些大企业。这是产业方面的考虑。

另外一个考量就是属于管理方面的考虑了,就拿连锁网吧来讲,政府支持连锁连锁网吧甚至更多的带有政策色彩,就是要他们在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上来起到带头和示范的作用。否则我们不会下这么大力气来推进他的发展。我们这里讲到了两个动力,要使这两个动力结合起来连锁网吧的发展会有更好的前景。所以这次论坛我们有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得我们以往的连锁发展的政策进行讨论。回去以后我们要修改和完善连锁网吧发展的政策。希望我们在座的各位要抓住机会。我们从政府管理方面所做的所只能做的就是通过行政手段给予连锁网吧在市场发展中更多的行政力量的支持。我们现在虽然很想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但是我们目前还很难使用那两个手段。我知道这个论坛昨天大家探讨了一天,但是我想就是体现了我们另外一个动力就是市场的主体。在这个里面我们如何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的问题。连锁网吧的发展不尽如人意固然有我们政策方面的因素,但是也有企业本身的因素。政策方面的因素那些政策设置阻碍了连锁网吧的发展?大家提出来。发展连锁网吧需要那些政策支持?也请大家提出来,我们要尽可能努力的去消除那些阻碍连锁网吧发展的行政壁垒。尽可能的去推动、提供有利于连锁网吧的发展的政策环境。这是我们所要做的工作。

从另一个方面在市场方面提升连锁网吧自身的市场扩张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也极为必要。实际上连锁企业的发展包括连锁网吧的发展在某种程度说来讲,是这个企业本身如何来使用他的投资如何来确立它的战略目标、如何来通过他的人才、如何通过他的企业文化来进行管理的问题。我觉得一个成功的连锁企业必然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市场的磨炼,才有可能管好自己,才有可能通过管好自己去管好他人。我想我们的政策调整在这个方面就必须要照顾到这样一种情况。

这是我们对连锁网吧的一些基本的考虑和设想。在今年的春节过后李长春同志到上海视察的时候就提出了大力推进连锁网吧的发展,我想我们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结合我们网吧发展各项实际,加快推进我们政策调整的速度,为连锁网吧的发展为中国网吧产业的规范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谢谢各位!

                        (2006年3月29日在武汉的演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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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访客来自 58.208.221.* 于2006-8-13 21:22:00发表评论:

国务院明令不再执行连锁政策,有关官员不要误导民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秘函[2006]227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单位转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2006]苏文复(受)字第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行政许可法》公布施行后,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文化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对有关设立网吧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作了规定。
据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设立网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再执行2003年4月22日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

附:我请文化厅转交国务院的文件审查申请

对《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件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化部2003年4月22日制定的文市发〔2003〕15号文件《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请国务院审查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没有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作出规定。《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文化部以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
该文件规定审批主体为“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审批主体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剝夺了条例授权于地(市)级、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主体的资格。同时也相应剝夺了《条例》授权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格。
该文件第四条具体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八项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该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权利主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没有法律依据。
该文件“今后要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剝夺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赋予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以外其他权利主体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款“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的规定;不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的规定,该文件应当在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仍被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2006年3月28日出具的苏行文广许可不字(2006)第13号决定书中作为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件审查申请,由复议机关江苏省文化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七天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国务院依法处理。
此致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文化发展论坛 http://www.ccmedu.com/ 以上内容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本站访客来自 58.208.221.* 于2006-8-13 21:18:00发表评论:

吞噬法律的黑洞——文化部系列违法政策点评

网吧《条例》有许多违反法律和宪法的问题,这里就不多说了。我想说的是,虽然条例的规定内容是文化部提供的,出于权力扩张的冲动,文化部门对《条例》还是很不满意的。除了作为罚款敛财的工具,文化部门从来没有认真执行过条例。

《条例》是设定网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规定行政许可权利主体是:“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显然,“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简称连锁网吧)只是装在“电脑休闲室”屁股后边的那个“等”字口袋里,《条例》没有为连锁网吧作出特别规定,连锁网吧和网吧、电脑休闲室等场所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审批主体包括区县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区县级小网吧的审批无须惊动文化部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大驾。

《条例》还没实施,2002年10月11日,文化部出台文市发[2002]46号文件,规定“文化部负责审批全国性和跨省经营的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的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剝夺了条例赋于其他权利主体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剝夺了条例授权于地(市)级、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主体的资格。同时也相应剝夺了《条例》授权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格。

行政法规还未实施即被政策黑洞吞噬,是国家所有行政管理部门中绝无仅有的。

《条例》没有规定连锁网吧的行政许可,怎么办?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增设呗。2003年4月22日,文化部出台文市发〔2003〕15号文件《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创设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也就是连锁网吧)行政许可,在第四条中规定了八项许可条件。为防止某个不开眼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条例》实施行政许可,第三条特地规定:“今后要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此,《条例》行政许可的功能全部被剝脱,真正地沦落为行政机关罚款敛财的工具。

那没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按照《条例》实施行政许可吗?慢来,文化部官僚主义专政下,岂容《条例》复辟。2004年1月12日,文化部出台文明电字[2004]第2号文件《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轻轻地给自己一个嘴巴:“今后要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单体网吧”。明白了吧,在中国地面上,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统统都是“非连锁经营的单体网吧”,都要“一律停止审批”。只有“连锁经营企业”才是文化部的宠将,他们肩上,担负着收编全国网吧的重任。

于是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大家都冲着网吧业主头上的“百亿”血汗进军。什么“百亿”?全国十多万网吧,每家网吧收取十万元加盟费,自己算。

“连锁经营企业”就象细腰蜂,满怀好意要青虫即“单体网吧”做螟蛉子,青虫宛转抗拒,则活像一个不识好歹的毛鸦头。看得到的利益进不了口,是可忍,孰不可忍。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并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毫无疑问,文化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同时,“今后要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单体网吧”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款“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的规定;不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规定。

《条例》未禁止“非连锁经营”的网吧之设立,《行政许可法》赋于公民在法律规范下经营网吧之权利。但公民千万别当真,在文化部的“人治”环境下,镜花水月而已。

2004年8月17日,文化部出台文市发〔2004〕30号文件,其中规定:“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的,都要制定、公布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说白了,就是要求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违法政策融入行政法规,把《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总量和布局要求”当成接口,将“连锁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将“今后要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单体网吧”的违法规定;将所有见不得光的东西都塞进这个现代版“特洛伊木马”,公布并将其作为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条件。

于是——

苏州沧浪法院(2005)沧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省文化厅苏文市[2005]31号批准了苏州市网吧的发展和布局规划,明确同意苏州市在市区暂缓发展单体网吧,优先发展连锁网吧”。

江苏省政府苏府法函[2006]19号复函:“你单位于2005年11月3日向省政府提交审查江苏省文化厅苏文字[2005]31号文“关于对苏州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合法性的申请。经商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该批复内容合法”。

苏州市中级法院(2006)苏中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2004年1月12日文化部作出文明电字[2004]第2号《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作的紧急通知》 规定,今后要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单体网吧。江苏省文化厅2005年7月27日作出苏文市[2005]31号《关于对苏州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确定在市区暂缓发展单体网吧,优先发展连锁网吧”。

能构思出这种文件政策吞噬法律之妙法,绝对是“国宝”级的脑袋,只可惜用错了地方。

首先,“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行政许可条件已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作了规定,不能在《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总量和布局要求”里重复规定同样是“企业的组织形式”的“连锁经营企业”和“单体网吧”。何况“连锁经营企业”和“单体网吧”没有法律依据,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

再者,“总量和布局要求”是国务院授权给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授权范围只能由国务院来确定,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原则,造成行政许可权的地方割据。如果有权制定总量和布局要求,就有权在总量和布局要求里作任何规定的话,万一文化行政部门奋起神勇来,把法院规划成歌舞厅,那就笑煞人了。

我注意到,去年年底,文化市场司司长刘玉珠先生在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市场的变化,特别是一些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使得许多法规政策失去了继续发挥作用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一些法规政策刚刚出台就成为文化市场发展的障碍”。同时还告诉大家:文化部清理废止了100多个法规性文件。虽然没有触及文化政策违反法律的实质,但能看到文化法规政策成为文化市场发展的障碍,应该是很大的进步。希望文化部及早公布已废止的100多个法规性文件目录,让公民及时得到本来就应该得到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吴怀奈

※来源:文化发展论坛 http://www.ccmedu.com/ 以上内容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本站访客来自 218.11.185.* 于2006-8-4 17:38:00发表评论:

夸夸其谈,根本不了解市场,你主张的连锁,基本都是假连锁.

※来源:文化发展论坛 http://www.ccmedu.com/ 以上内容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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