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遗产热”和“申遗热”的到来,使大运河、丝绸之路等线性遗产逐渐成为人们注意的焦点,《“文化线路”成为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新亮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动向---文化线路》;《“文化线路”的多维度内涵》;《文化线路内涵辨析》等相关文章开始出现在报端和学术期刊上,作为新的遗产类型文化线路无疑在这一浪潮中得到凸现。从1994年文化线路概念的正式诞生,到1998年专门研究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国际科学委员会”(简称CIIC)的成立,再到世界遗产大会纲领性文件《执行世界遗产大会操作指南》2003年版正式将文化线路相关内容列入其中,再到2005年文化线路成为第15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大会议题的四个子议题之一。短短十年时间文化线路作为新的遗产类型聚焦了全世界遗产届的目光。
但是,跨时空、跨文化的文化线路“提供了一种新的概念,以揭示文化遗产非物质的富有生机的动态维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文化遗产的物质内容”。换言之,大尺度、多维度的文化线路不仅包括了传统的物质遗产、文化古迹,而且也包括线路赖以存在的自然生态和线路因交流对话而生成的非物质遗产、民族风情等。她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遗产保护思路的同时产生了大量复杂问题。如国内外对文化线路还缺乏清晰的界定,还存在着理解上的混淆等等问题,还有待辨析。
误区一:文化线路是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与文化线路的混淆,整个世界遗产界都普遍存在。如世界遗产大会的纲领性文件《世界遗产大会执行操作指南》最新版(2005年2月)中没有提及文化线路一词。指出“遗产运河可能是一处遗址、其关键特征是一条线性文化景观”、“遗产线路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动态类型的文化景观”。也就是认为文化线路是一种文化景观,不过是线性景观而已。
实际上,CIIC早在2002就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之关系作了如下辨析“文化线路与文化景观是两个不同的科学概念,文化线路的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包括非物质性和空间动态性。这一特征是文化景观所不具备的,尽管文化景观也具有穿越时间的很多特点,但是其本质特点更多的在于静态性和规定性。一条文化线路常常包含很多不同的文化景观。一处文化景观在地理背景下不是动态的,也没有文化线路潜在包含的内容丰富,一条文化线路可能已经生成或持续生成很多文化景观,但文化景观则不会产生这样的情况”。
误区二:文化线路一定是线状文化景观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吕舟在《中华遗产》上撰文指出“除长城和大运河外,在中国还存在着许多条可能的文化线路。如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茶马古道,以及对中国影响的长征之路等,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线路。”换言之,他不仅认为大运河、丝绸之路属于文化线路,而且长城和长征古道也属于文化线路。
文化线路可以根据形状分为线状的;环状的;十字状的;放射状的或网状的等类型。“在形式上,根基于社会、人文的文化线路不可能是完全线性的、常规的发展演进,在无论远近的历史时段内,文化线路皆有可能发生程度深浅不一的转型、中断甚至消失。”也就是说,文化线路并不独以线状形式存在。然而并非所有的线状景观都是文化线路,CIIC更倾向把文化线路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来看待,即它不是某个特定历史事件或事物的载体,也不是特定历史或历史时刻的产物,换言之,象十字军东征、拿破仑军事路线都不能算作文化线路。另外,CIIC还强调文化线路要将旅行和文化合一,单纯用作旅行和运输的道路也不算文化线路,如中国的长城、古罗马的行军路线都不能算作文化线路。
误区三:文化线路是序列遗产
序列遗产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组成部分,这些部分属于相同的历史文化系统,或来自相同的地理单元,同样的地质结构,同样的地貌框架,同样的生物群落,同样的生态体系等,以及那些没有必要进行单体部分的展示其普遍的杰出的价值。
这一概念与文化线路完全不同,文化线路包括的是完全不同的历史文化系统,不同甚至是相互绝缘的地理单元,但线路自身扮演着一个连接的角色,促成产生了不同人们、地区之间的交流,同时是多维度的持续的货物、思想、知识的交流。
误区四:文化线路是廊道遗产
李经龙等在《试论世界遗产得出路》(《旅游学刊》2006年第9期)一文中认为“文化线路,也称廊道遗产,是一种线性的遗产区域,它把文化意义提到到了首位。可以是河流、峡谷、运河、道路以及铁路路线,也可以是能把单个的遗产点串连起来的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线性廊道”。
首先,廊道遗产不是一个世界遗产的保护概念,它的诞生和实施也只限定在美国一国范围内,并不具有广泛的影响意义。其次廊道遗产和文化线路虽有些类似,但二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文化线路更注重线路的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严格性,更强调线路在文化上的影响、强调交流和对话,而廊道遗产只是拥有文化资源的线形景观,尽管也强调线路的文化意义,但更多的以经济振兴维目标”,最后,“文化线路不能和那些连接着遗产但不是历史发展形成的路线,或被连接的遗产元素根本没有通过它形成共有文化交流的线路混同起来。而廊道遗产经常包括现代乃至近代的遗迹,对这些遗迹进行精心的景观整理,设立步道和自行车道,使之重新获得价值”。
误区五:文化线路的申报必须走跨国申报的道路
鉴于文化线路的跨洲连国物理特征,李经龙等学者认为,跨国申报模式是文化线路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必由之路。事实上,联合申报只是文化线路申报的模式之一,从文化线路遗产的申报实际来看,至今还没有跨国联合申报成功的个案。如同是“亚哥·德·孔波特拉朝圣通道”就分别由西班牙(1993)和法国(1998)两国单独申报成功;相似的“香料之路”也分别有阿曼(2000)和以色列(2005)单独申报成功;阿根廷的胡卖海卡山谷;法国南运河;日本纪伊朝圣之路等均是由一国单独申报获得成功。
尽管“作为一种新的遗产类别,文化线路不和已建立的文化遗产的类别标准相冲突。它从整体、多学科和框架共享方面提升了文化遗产的意义。它也没有和其他如遗址、城镇、文化景观、工业遗产等可能存在于文化线路范围内的遗产种类相重合。”但是关于“文化线路”的本质、意义和范畴仍然存在着观念上和操作上的空白。包括很多专家学者甚至世界遗产大会都对对存在对文化线路的歧义理解,并产生了较多误区。明晰这些误区,认识了解文化线路遗产的内涵与外延,无疑对我国文化线路类遗产的筛选、评估、申报、保护大有裨益。
来源: 文化传播网 作者:刘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