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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音乐管理初探

2006-12-14 阅读100次 本站网友陈通发表 陈通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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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近年来,围绕国际互联网所产生的音乐产业与网上盗版之间的斗争屡见报端。这篇文章中我重点研究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出现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文章论述了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和欧盟围绕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制定的法律框架。文章从著作权所有人、消费者和艺术家的角度分析了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文章认为,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地保护著作权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它可以超越一些著作权法所确认的原则。但是文章认为,弥合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与合理使用原则是可能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 网上音乐  盗版 数字权利管理

1 网上音乐管理问题概述

近年来高科技的发展给音乐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便利,出现了Napster, Gnutella, KaZaA和Morpheus这类网上音乐网站。这些网站以极低廉的价格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音乐带入每个人的电脑。唱片公司甚至宣布猖狂的网络盗版意味着整个音乐产业的终结,再也不会有人愿意投资音乐产业。

面对这样的威胁,唱片公司开始起诉那些利用点对点网络提供无正式授权的免费音乐文档的网络用户。正如现在流行的一句口号“解决机器产生的问题还要依靠机器”,技术公司开始研究发展保护技术,也就是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以便更好地管理网上(数字)音乐。我们因此看到一个悖论:一方面,新的信息通讯技术能够增加信息产品的价值,让消费者可以自由地从网上下载音乐;另一方面,新的权利管理技术可以限制甚至禁止消费者使用网上音乐。

一旦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用不同的技术来保障数字内容的安全,它就不再只是一个技术现象。从商业角度来看,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可以保证并测试新的商业模式。从社会角度来看,数字权利管理能够影响信息的扩散,因此有社会影响力。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数字权利管理让版权方与公共利益的双方产生矛盾。从法律角度来看,数字权利管理带来著作权、合同、盗版等诸多问题。在这节,我将着重从法律层面来观察数字权利管理所带来的影响。

公共政策总是伴随着技术的改变而改变,以推动和保障新的商业模式的实现。例如,政府政策以著作权法来促进音乐的商业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一个版权法的国际条约,在1996年被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所采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确定,版权拥有者可以利用数字权利管理技术来保护他们的作品不受侵害。随后的5年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1998年被美国增订进美国宪法的数字化千年版权法案,2001年欧洲议会通过欧盟版权法令。在欧盟的法令中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如数字权利管理。

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中国新的著作权法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相关方面知识产权协议。中国著作权法也包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原则中第5条款反规避条约,规定除这些法规允许的情形除外,任何人不得有意规避或破坏著作权拥有者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能在没有他们的许可下削弱或降低这些技术措施的效果。

下面这章,我将论述以下几个内容:1、数字权利管理概述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欧盟制定的数字权利管理规则。2、从著作权拥有者、消费者以及艺术家角度分析数字权利管理。3、从笔者的观点提出政策建议。

2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及其法律框架

2.1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概述

什么是数字权利管理?“数字”是指承载音乐著作权的介质。“权利”是指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管理”是指一种政策以及让权利受到重视所采取的手段。尽管数字权利管理已经出现多年,但是大家还没有对它形成一个统一或标准的定义。一般而言,它被广泛地认为是一个技术、工具和程序的结合体,在网上音乐交易时保护和控制网上音乐的知识产权。数字权利管理可以轻易地控制、管理、定价每个包含网上音乐的文件。绝大多数定义描述了数字权力管理的不同组成部分,如进入或使用控制,以及潜在技术如加密或水印。从更技术的角度看,数字权利管理承担解释、分级、分析、估价、交易和监控数字作品权利的职责。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任何一种管理形式。因此,数字权利管理可以被视为一个确认和管理网上音乐传播的著作权的系统。

在数字的条件下管理著作权意味着要管理数字内容的整个商业价值链和它的循环周期。正如消费者都希望音乐是免费的,版权方(特别是著名音乐公司)则希望能够更有效地控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数字权利管理则使得版权方有能力实现这样的需求。他们可以用数字权利管理来控制网上音乐的使用,其中包括对音乐在网上播放、下载、复制和传播的限制。

2.2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法律框架

即使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承诺可以提供高水平的技术保护,但事实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商业化系统能够实现百分百安全的技术保护。技术保护措施在过去可以轻易地被入侵破坏,我们可以预见这种现象在将来仍然不会改变。为了让数字权利管理能够做到最全面的保护,近年来已经制定了一些特别的法律。这些法律准许版权所有者可以使用数字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并规定任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以及分销可以用于规避这些技术保护的设备的行为是非法的。

在这节我们会介绍一些数字权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的制定使数字权利管理获得了法律的强大支持(缺失法律保护,这些技术保护就只会是纯粹的技术保护措施)。根据这些法律,规避网上音乐技术保护措施就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2.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条约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第11条指出,规避版权拥有者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来保护他们的作品是非法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的第18条中可以找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者的类似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其中的一条规定要求该组织各成员国,“…制定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以制止规避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这些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由作者为行使其权利…和为保护其作品限制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2.2.2美国法律

美国国会于1998年颁布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有反规避条款。此法案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执行。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将它的反规避条款分成两个层次:1、它把 “作品获得权”(“获得控制”)的技术保护措施与版权方权利(或谓作品的“使用控制”)的技术保护措施区别开来。2、它把事实上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与和规避行为的准备活动,特别是那些可以用来规避的工具的生产以及分销。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在作品获得权方面禁止事实上的规避以及规避的准备活动,但在作品的使用控制的技术保护措施方面,则只对准规避的准备活动。

2.2.3欧盟法令

欧盟在2001年版权指令中颁布了反规避条款。“版权指令”第6条第1款要求成员国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禁止对任何有效的技术措施的规避。第6条第2款则进一步要求成员国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禁止制造、进口、发行、销售、出租、做广告以销售或出租、或以商业性目的拥有设备、产品或零件,或提供服务,只要它们是为了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而被促销、做广告或上市;除了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它们只有有限的商业意义或用途;其设计、生产、改装和操作的主要目的是用于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这是禁止制造和销售用以规避的设备或设计。一般来说,反规避的第1、2条款为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提供了非常广泛的保护范围。

反规避条款可以控制各种不论是否被版权法所保护的数据被获取和使用。更有甚者,它并不像传统的版权法只着重于监控个人的行为,反规避条款把着重点转向对介质生产的控制。由于这些规定,数字权利管理成为版权拥有者用来保护他们利益,从事线上商务的合法而有效的工具。

3从著作权拥有者角度分析数字权利管理系统

3.1抵御盗版

高速的网络发展(见图1)改变了传统信息的交流和扩散的方式,全新的声音介质的形式改变了传统的音乐销售概念。不像传统的销售模式如CD、录音带、LP等,MP3不需要介质,它是以数字格式的形式存在的。MP3是将音乐文档压缩成原文档的1/20,而它的音质则接近CD的品质。

图1:世界互联网用户

 

来源:国际电讯同盟的世界电讯发展报告 2002年3月世界互联网数据
 (http://www.internetworldstats.com/stats.htm)
 

MP3使音乐在网上的流通变成现实,而Napster使这项技术变得更加容易,并充满乐趣。免费的Napster软件让使用者可以从任何一台转接到网上的电脑下载音乐文档。越多人同时下载,下载的速度就越快。Napster于1999年6月首次发布该软件后的4个月里,它的用户数猛增至100万。而到了一周年庆之际,它拥有2000万用户。Napster也成为历史上扩散最快的网上服务商。但是它是建立在免费下载的基础上的,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网上盗版。

“网上盗版是数字音乐市场发展的最大,也是惟一的障碍”。2001年网上盗版占了绝大网站份额, 提供了大约100万个侵权的文档;2005年“点对点服务占了网上盗版的大部分份额,约10亿个侵权音乐文档在网络平台上被传输”。国际唱片业协会公布2005年共售出6.189亿张CD,比2001年7.628亿的销量减少了19%。从(图2)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了解近年来美国CD销量显著下滑的情况。尽管一些学者并不赞同CD销量的降低的主要原因是网上盗版,但多数人赞同这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版权拥有者希望能有技术工具如数字权利管理, 可以帮助他们抵御网上盗版。

图2:1994-2004美国CD销售每年增长情况表

来源:美国唱片产业协会,90%的美国唱片公司都加入该协会。美国市场毫无疑问是最能代表世界唱片的当前趋势,因此这些数据具有代表意义。

3.2建立排他性

思想和信息有个重要特点,就是可以长时间保存在决策者的头脑里。正如托马斯杰斐逊所说的:“如果说自然界赋予任何一样东西为排他性的财产,那么仅有一项例外,就是思想。只要任何一个人自己能够保守而不泄露,他就可以排他地拥有;但是从它被泄露的那一刻起,它就非被每个人拥有不可,而且接受方无法抛弃。它的特别之处也就在于,没有人因为其他人拥有全部而拥有的更少。从我这里接受思想的人,没有减少我的拥有量;如同从我这里点燃他的蜡烛的人,在得到了光亮的同时,并没有让我的蜡烛暗下来。”

杰斐逊形容信息产品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两个特征。非竞争性是指当一个人消费一种产品不会减少他人消费的数量。非排他性是指要几乎不可能禁止不付费的消费者来免费使用这种产品。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法的一般法则是给复制、发行、继承、改编、翻译的专有权定一个限定期限。知识产权法给创作公司提供经济刺激,使社会获得最大利益。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当非竞争性产品能建立排他性时,它的市场效率总是会高于不能建立排他性的非竞争性产品。”

从内容角度来看,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可以用来对像公共表演(音乐会、电影放映或付费电视广播)一类的服务性项目建立排他性。当用于音乐管理时,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强制人们必须付费才能获得音乐。事实上,即使在信息产品大众化后,当它与传统的介质或服务绑定后,都具有排它性。而且,这些传统的绑定方式可以带来一些额外的利用价值,如他们可以提供更多产品信息或有某种艺术价值(光盘的设计,音乐会大厅的建筑)。在数字内容被观看、录制或传送时,不需要有其它的附加产品用于消费。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没有其他可利用或附加的价值可以让消费者来付费。它仅仅是一个建立排它性的工具。

3.3建构网上商业模式之基础

尽管在许多国家都有盗版CD,网上盗版却对音乐工业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商业化CD盗版在音乐分销中挑战唱片工业的垄断地位,但并不对音乐的分销模式构成挑战。网络音乐的载体是不同的。只要把它上传到电脑上,就可以在互联网上传播,而此时它就成为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

任何网上商业模式都是建立在提供稀缺的产品之上的。只有具有稀缺性,市场才能发挥其正常的功能。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产品具有竞争性、排他性、确定性时,市场才能有效率地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信息产品包括从其物理载体相分离的数字音乐,并没有这些特征,从而导致市场失败。

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整个市场的衰退。不断增加的文档共享者现在都认为音乐就应该是免费的,从网上下载音乐是完全没有错误的行为。事实上,音乐工业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挑战并不是与免费的文档共享服务作战,而是要反对Napster精神-就是消费者期望音乐可以免费获得。在音乐与其物理载体相分离后,直接导致其不再是稀缺性产品。这也使得许多人致力于建立合法的网上音乐分销服务。而困扰这种努力的核心问题就是收费。这种服务是应当按月还是按每首歌来收取费用?当产品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时候,供求关系便无法帮助公司来制定价格。总之,网上音乐不仅是一个崭新而高效的盗版形式,而且还会彻底击倒唱片业所依赖的音乐分销模式。

数字音乐版权人能否建立商业模式,取决于他们能否从每个音乐拷贝收取费用,甚至按收听歌曲的次数收费。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设计可以使著作权拥有者在技术上可以管理任何复制和扩散他们著作的行为。不像传统的音乐载体-唱片业不能再干涉消费者购买后的行为,现在他们更加致力于控制消费者购买后的行为。数字权利管理不仅可以抵御和打击网上盗版,也可以重建排他性和竞争性,缓解数字信息产品与著作权之间的深层矛盾。它可以使现有的商务模式、政策和法律规范继续发挥作用。数字权力管理为一系列产品和市场策略提供前所未有的能力。音乐产业开始让数字权利管理来监管整个消费过程以对抗盗版。在这个意义上,数字权利管理是网上音乐进行商业经营的必备工具。图3演示了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在网络音乐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中的主要功能。数字权利管理的作用就是保护和管理数字信息或知识产权的拥有权,从创作者到消费者的整个过程(如图所示)。

图 3: 数字权利管理价值链

 

来源: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在网上音乐产业中各个环节的主要功能(Fetcherin, 2002年出版的《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现状与未来》)。

总的来说,设计数字权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让著作权拥有者可以在互联网上有一个发行数字内容如音乐的安全渠道。

4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数字权利管理系统

音乐的数字权利管理包括复制、水印(数字文档内加入数字鉴别,也就是所谓的事先限制),指纹识别(将文档内容转换成唯一ID号也就是所谓的事后管理),鉴别和获得。通过这些技术,数字权利管理可以让著作权拥有者得到他们应得的回报,为发行网上音乐提供一个安全的保护。因此,著作权拥有者非常高兴能有这样安全的保护。

但是正如许多评论家所写的那样,数字权利管理有许多问题牵扯到公共利益。它正私有化并替代著作权法,破坏了著作权法对权利的限制,威胁到用户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合法地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将抑制创新,而管理用户的消费行为将侵犯他们的隐私权。当然这章不可能涵盖这些决策者需要重新考虑的所有观点。这一节,我将分析关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这个论点。

著作权法确认了知识产权,它鼓励改革,创新,以及知识和讯息的增长。作为一个原则,知识产权的法律是要追求广泛使用版权产品的创造者与作者权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拥有者对其著作权拥有暂时垄断的权利。其中一个限制这种垄断的工具,就是上面所说“合理使用”。

4.1“合理使用”的范围

尽管在上个世纪已经加强了对著作权的重视,而用户的利益也更加受到重视。“合理使用”的观点起源于1976年著作权法案里的司法解释。1976年的法案关于“合理使用”所作的定义如下:“按106和106a条款,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拷贝或唱片或任何在本节中所提的复制行为的使用,在评论,注解,新的报告,教学(包括课堂用的各种拷贝),学术或研究范围都不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考虑它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范围,条件如下:

1、作品使用目的与性质,比如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

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复制“事实”类作品比复制“文学”类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

3、使用有版权作品的部分在数量上和内容上占整个作品多大比例;

4、对原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

现今的合理使用通常是防止两种重要的侵害:(1)个人非赢利性复制;(2)著作权内含有公共利益的资料。‘合理使用’很大程度上是保护使用版权作品来完成一些教育目的,而很少保护娱乐用途。但我们有时很难简单地区分它们。中国的著作权法提出广泛合理使用范围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或个人娱乐”。它的‘合理使用’范围比欧美国家更宽一些。  

 4.2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与“合理使用”

数字权利管理打破了著作权的限制。任何著作权都受到限制,而数字权利管理的保护却是无限的。理论上,内容提供者可以利用数字权利管理来保护他们的利益而无需顾及到第三方或多数人的利益。

在第一次交易后,它可以让著作权拥有者以最低的成本监控他们的产品。它难于区别一个消费者侵权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而且,反规避规则规避任何数字权利管理是不合法的,不论这种使用是否合法。数字权利管理和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使用户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将音乐作品用于不同的范围成为可能。正如劳仑斯李斯所说的“即使是合理使用,但在法律范围内这种使用还是不允许的。技术管理和法律抹杀合理使用,说“不要碰它”。

 数字权利管理可以保护任何一种数字内容,就算这种内容并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它减少“合理使用”的范围,强迫消费者收听他们不喜欢的内容如广告等。而且它可以无时间限制地保护内容,这与著作权法的精神是相矛盾的。然而唱片行业不能把录音带从录音机上拿走,但是网上服务如MusicNet和Rhapsody可以让消费者很容易地将他们所需音乐刻录成CD,而事实上他们也是这么做的。

事实上,绝大部分数字权利管理系统防范的多数是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也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数字权利管理最大的缺点。但从某种意义上看,它创造出永久的付费系统的模式。也正因为这些限制,数字权利管理也被评论家戏称为“数字限制管理”。

概括地说,数字权利管理试图建立一个科学的、合法的(按反规避条款)完美系统来保护著作权拥有者的利益,它超越了一些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范围。它对合理使用以及创新都有有害的影响。互联网变成音乐发烧友的虚拟天堂。但是现在它不仅防止消费者免费地使用音乐 ,而且妨碍他们合法情况下的合理使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越少数字权利管理的存在越好。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需要一个新的合理使用的概念。

5 从艺术家角度分析数字权利管理系统

许多分析家从著作权拥有者和消费者的不同角度来分析,赞成和反对用数字权利管理来买卖网上音乐的理由。艺术爱经常被忽略,而他们对数字权利管理的看法却是独一无二的。

著作权意味着有限制的专利权,艺术家会因此创作出作品,但不足以刺激他们持续地创作出优秀作品。艺术家与著作权拥有者一样,希望通过数字权利管理能够防止盗版,强制消费者购买他们的作品,而不是不合法地使用作品。在数字权利管理出现之前(也就是过去),消费者很可能从他的朋友,熟人或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那里获得艺术家完美的音乐拷贝的数字格式。而这些消费者并没有为此向艺术家付出相应的费用。

同时艺术家很高兴消费者可以分享音乐。对大多数艺术家来说,他们的人生目的是不断努力扩大他们的听众。小型乐队用很便宜的价格卖CD或干脆免费送给听众,表演者开免费的音乐会,众多的音乐家把他们无限制格式的作品放到网上仅仅希望因此能够扩大新的听众群。对许多艺术家来说,数字权利管理是一个祸根,因为它阻碍新音乐人与人传播的方式:如果一个消费者在没有听音乐前,不得不买他朋友推荐的专辑。而如果消费者可以先从他的一位朋友那借来专辑,试听一下,然后他发现非常喜欢它,再决定购买。

艺术家对数字权利管理有不同的看法。著名的艺术家不需要用口碑相传的方式推广他们的作品,因此这部分人喜欢数字权利管理。新出道的艺术家可以通过互联网来推广作品,扩大他们的听众群,他们反对数字权利管理。同时,也有例外的情况,一些著名的艺术家鼓励他们的歌迷可以自由分享他们的音乐。

也正因如此,艺术家对数字权利管理的态度是不一样的,视不同的人以及不同的处境而定。但总的来说,他们还是希望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他们的音乐并且为之付出相应的费用。

6 几点建议

我们研究网上音乐的数字权利管理问题,目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促使著作权拥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达到新的平衡,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下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6.1鼓励数字权利管理技术竞争

不同的数字权利管理技术和内容提供商的良性竞争可以缓解技术保护措施和著作权限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政策可以使各种数字权利管理方法和系统出现,鼓励和推动他们之间的竞争,鼓励他们之间的互动性。在市场经济下,竞争平衡制作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市场并不是政府或行业联盟,可以决定数字权利管理是否以及如何被使用。政府不能限制数字权利管理的使用以减少竞争,或允许行业团体以降少竞争为借口来“标准化”使用数字权利管理。

6.2激励消费者

政府政策的第二个主要重点是增加守法的消费者。唱片行业可以举办成功的媒体宣传活动来让消费者了解如何正确使用网上音乐,来提醒消费者可以从不同方面有效参与未来音乐发展。唱片行业现时的策略是改变消费者的期望,告诉他们可以合法地从服务提供者得到什么。许多消费者不知道他们不能合法地将下载的无版权音乐刻录成CD,对它定价和买卖。

6.3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其中一个市场失败的地方表现在数字权利管理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常在消费者安装一个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之前或需要它保护内容时,他并未被告知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允许以及防止哪些特殊的使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给数字权利管理提供者不透露这些信息的足够理由,消费者也不了解它,因此上述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信息不对称防止不同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之间对允许不同种类和使用数量的竞争。信息不对称性在制作人与消费者取得广泛成功,“音乐商业模式市场”保持无竞争性。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必须的,可以让市场来决定网上音乐的未来 。

德国立法者现在考虑将一项法规加入德国著作权法案,内容提供者必须完全公开他们用来保护内容的数字权利管理限制的范围和它的特征。这样,消费者可以决定他们是否购买已加保护的内容产品。

6.4限制数字权利管理系统

  正如著作权保护有很多限制,数字权利管理同样有许多限制。

6.4.1直接对数字权利技术进行干预

决策者颁布法规它直接影响技术保护措施的设计缓解数字权利管理的限制。例如决策者可以禁止任何数字权利管理的使用而无视著作权的限制。颁布技术措施允许一些个人或以教育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无需著作权拥有者的允许而使用版权作品。换句话说,决策者依照某种政策目的运用法律来直接调整技术发展。

但是这种方法受到严重限制。最重要的是从技术角度来看,我们很难设计一种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从技术角度上考虑到所有的著作权限制。在合理使用中法律的复杂性,违反了任何一种清晰的技术定义可以被运用于现实世界的数字权利管理系统。

6.4.2间接技术限制--“黑客”合法化

限制数字权利管理的第二个理由是限制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保护。决策者反对技术和反规避条款的保护(它侵犯消费者合理使用的权利)。没有合法保护,没有原因为什么用户不允许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这样让用户在某些特定的法规下可以“黑客”。

允许消费者这样做是不足够的。多数的消费者不需知道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他们使用有效的工具和服务使技术保护措施更容易规避。因此,如果立法机构决定采用这种方法,它将不得不允许对规避工具的销售和规避服务的供应的一定程度上放宽。不幸的是,多数时候,规避工具和服务是“中立的”。他们可以在合法和不合法的情况下使用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非常广泛地保护技术获得权和使用权,除了7种特殊例子如非赢利目的的图书馆,档案,教育机构,法律实施,情报,其他政府活动,工程,密码,等等。如果用户是上述这些特殊的情况中的一种,它可以“合法”使用技术保护措施。

尽管这些方法是想缓解技术保护措施的著作权限制,但是他们都有自己的问题。相对于寻找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法,我们最好还是结合这些几种方法来找出一个解决方法。

7 结论

网上音乐快速发展。技术的更新甚至超出我们的想象,著作权的立法正努力地适应网上音乐的新的需求。技术可能会让盗版来破坏音乐产业,但同时它也给著作权拥有者带来前所未有的监控权。

内容提供商可以利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技术与法律的反规避条款的结合,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但这种结合也可能无视消费者的合理使用的权利而凌驾于著作权法之上。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里,对信息的管理权转入了私有者的手中,他们可以尊重,也可能不尊重消费者或大多数人的权益。惟有法律才能反击这种“过度私有化”,限制数字权利管理。

著作权法可以在保持创作者和权益拥有者的创新动力与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重新重视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决策者草拟解决方案,来同时重视消费者、艺术家和著作权拥有者的利益。在理论上存在着许多办法来弥合数字权利管理对权利的保护与著作权法对权利的限制之间的鸿沟。

对网上音乐盗版这个课题的研究相当重要。在这个课题的背后还隐藏着一场更广泛讨论,即在数字时代里财产权的未来发展问题。关于音乐的争论是第一个可以纯学术地讨论数字著作权重要作用的实例。这样看来,解决或者至少是保留网上音乐盗版问题而不让唱片工业针对消费者实施具有绝对控制力的管理措施,是数字时代财产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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