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是指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指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相关事业发展计划、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和公众问题等。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对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人们的一种委托和信任,为社会公众服务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原则和宗旨。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搞好公共权力的控制、加强公共权力的监督,是对公共权力正确行使、高效发挥的重要保证。
使用:科学配置、依法行政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已越来越趋向宏观调控,同时,服务至上、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也日益凸显。为适应这种新形式、新趋势,同时也为防止行使公共权力时的越权、滥用职权,公共权力的使用就必须做到科学配置、依法行政。
科学配置意味着对公共权力的科学分解,并凸显公共权力的服务功能。科学分解公共权力就是要合理调整行政部门的权力机构,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权责界限不清,使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公职人员之间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一份权力一份责任,权责并赋。公共权力配置的科学化、合理化,是正确行使公共权力的最基本保证和前提。由于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与国际惯例接轨,在配置公共权力时要凸显其服务功能,一是要使公共权力的行使真正做到为社会公众服务,为社会公众谋利益,要避免公共权力的设置为执行者带来以权谋私的便利;二是要减少公共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转变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使公共权力结构更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更适应世界贸易规则,体现出一种大服务观念。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就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游戏规则行事,公民权益已越来越得到重视,这些决定着公共权力的使用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根据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依法行政使公共权力的使用能够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上进行的。依法行政,可以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受施者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互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有利于各类经济活动能在法律保护下正常、有序地进行,从而避免受到非法律因素的行政干预、干扰,这也有利于公民权益不受到侵犯,因为行政职权在处理公共事务、公众问题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来办事,而不是凭个人意气用事。
控制:个体自律、部门自控
这里的公共权力的控制是指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的自我约束:一是公职人员的自律,二是行政机构的自控。
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最直接也是最具体的行使者。严格要求自己是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的最内在、最根本保证。公职人员作为人,总是有其七情六欲,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当公职人员掌握的某些权力有助于给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时,如果他不能严于律己,存有贪欲,就会冲破一切外在的约束,铤而走险,瞒天过海,以权谋私,结果是违纪违法,产生腐败。可以说严于律己是公职人员防范职务犯罪的道德底线、心理底线。公职人员要严于律己,正确行使权力,就必须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必须明确地意识到违法必究、违法必惩这一法治铁规,自觉地做好依法行政,同时还应清楚地认识到违纪违法的腐败行径不仅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也给家庭和个人带来极大伤害,为此要有对社会、家庭和个人负责的强烈的责任感、道德感。
行政机构的部门自控主要有双层内容:一是要严格控制本部门各岗位权限,并制定出相应的约束性规章制度,这种控制将对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起着第一把关和事前防范作用,使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首先就受到来自本部门的约束和规范;二是要严格控制本部门权限范围,规范本部门权力执行程序,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这种部门权力自控可以使行政机构自觉地依法行政,减少社会监督成本,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否则很容易造成以权谋取部门私利的行政腐败,这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不利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监督:公示制度、立体监督
既然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公共权力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众服务,为公共谋权益,那么,公众就有权利知道行政机构及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具体情况,而行政机构及公职人员也有义务告知公众他所要行使职权的范围、内容和结果。建立权力行使公示制度、增强权力行使透明度,是今天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应尽的义务。只有建立长期化、规范化的公示制度,才能够避免公共权力行使时的暗箱操作,使公职人员在阳光下行使公共权力,这可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同时,公众可借助公示制度来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并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
要更有效地防止权力腐败,消除腐败给公众、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伤害,就要建立起高效、有力的立体监督机制,也就是要加强公众监督、社团监督、媒体监督、人大监督等,使它们形成一股合力,产生监督整体效应。加强公众监督,就是要使每个公民都有权利、都有机会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形成全民监督的态势;加强社团监督,就是要发挥社会团体的组织力量去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使监督更具社会实力;加强媒体监督,就是要发挥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作用,以及其对大众的影响力来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使公共权力能够在舆论监督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加强人大监督,就是要使人大机构能够发挥其立法作用,以及行政罢免职能来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使监督更具法律效力。通过这种立体监督机制,来强化各层面的监督力度,建立起“不能腐败也不敢腐败”的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