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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隐私权

2005-11-17 阅读1118次 本站网友吴洪俊发表 吴洪俊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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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日益普及,互联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地发展,网络无处不在,无所不容,它的方便、快捷,它的包罗万象,它的无时空限制,它的互动直观,它的文字、图像、声音、动画具备的多媒体效果,无一不极大地吸引着人们,迷恋网络、依赖网络,就像吃饭喝水,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不仅影响着人们对知识、信息的收集与传播,而且更是遍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上网,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离开网络,人们会感觉像是眼睛被蒙蔽、像是耳朵被堵住,一时间好像离开了真实的世界不知自己身处何地,会感到茫然不知所措。

网络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和快捷,然而,伴随着这种传播自由的同时,却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日渐增多了。
网络侵权的界定和具体表现

所谓网络侵权,是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侵权的行为。

网络侵权与普通的民事侵权既有相似之处又有着很大的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无论是网络侵权还是普通民事侵权,其侵犯的权利客体一般都包含着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同时还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而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有着决然的不同。普通民事侵权是通过实施实际的行为进行的,看得见摸得着,而网络侵权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通过鼠标键盘瞬间完成的,其侵权行为完成之快令人匪夷所思,这给确认侵权带来很大难度。

纵观网络侵权的各种表象,网络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的侵权:

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不被非法入侵和干扰,公民的通讯秘密不被人截获或公开披露,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和知悉,更不能非法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

网络虽然是个虚拟的世界,但较之现实生活,却又是个更加开放的、没有时空限制的世界,公民在网络空间中同样享有个人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这项权利将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网络隐私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评价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基于各种原因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所谓网络隐私侵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而构成的侵权。

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所以,网络隐私侵权较之现实中的隐私侵权而言,侵害的范围更广、危害更大,因为,它侵犯的不仅局限于现实的私人空间,而且还扩展到了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侵权的具体表现比如:非法入侵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等。对于网络隐私侵权,我们都有切身的体会。几乎所有的E-mail用户都有收到垃圾邮件的经历,这实际上正是我们个人的E-mail地址被非法披露的结果。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和储存功能以及网络传输技术的日益发展,有关个人详细资料的收集、加工、贮存及再利用成为可能,网络服务供应商及其他人可以追踪并记录网络访问者的用户账号、访问站点,并下载相关的私人内容。而在法律上,E-mail账号、密码及申请人的相关资料等均为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果这些私人内容被收集者非法披露或转卖给第三方,则必然导致隐私权侵权。

网络空间随然是个虚拟空间,但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与操作性的特点,一旦发生隐私权侵权,影响面将更加广泛,而事先的防控、事后的调查取证在实践中又的确有些难度,所以,很容易使侵权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无从得以保护,对比,现实中的法律也表现出了一些无奈和无力。1996年1月8日,法国前总统密特朗去世后,其生前私人医生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披露了密特朗的病情和他的私生活。这是一个侵犯名人隐私权的典型案例,密特朗家人起诉后,法院立即作出判决,禁止该书的继续发行,一方面停止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侵权范围扩大。然而,没过多久,这本书却被人搬上网络,并被译成英文任人点阅,法院对此毫无办法,而侵权范围被无限度地扩大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给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 这就是网络隐私权侵害的结果:范围大、危害深。所以,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各层次人士的普遍关注,也由此成为了网络侵权很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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