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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互联网的民间管理

2006-1-19 阅读168次 本站网友二旦发表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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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监督


互联网管理不只是政府和行业内部的事,也是社会各种力量通力合作之事,这就需要寻求一种"共同管理"的新思路。互联网的共同管理就是让政府、个人和企业都参与到讨论信息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中来。个人和企业参与管理,需要一个具有一定的行动和运作方式的永久性组织协调沟通,这样的组织是政府机构所不能代替的。


法国涅夫勒省众议员莱昂·保罗曾经向法国总理提交报告,建议建立一个完全能够在互联网上运作的法律论坛组织,认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如讨论在因特网应用中所遇到的如下问题:言论自由、多元化、隐私、贸易与竞争、对消费者的保护、知识产权等。该组织不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只与相关的行政机构合作,处理信息社会中的新情况。它的主要职责是搜集和发布信息,认定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然后组织安排针对这些问题的辩论。


它的成员由三部分人士组成:它的中心是由15位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负责认定和挑选需要处理的问题。由于该委员会与公共机构不断保持着联系,它的另一项任务就是促进各家互联网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第二部分由经济实体和网络用户各4名成员组成;第三部分则是所有参加法律论坛组织开展的公开辩论的公民、经济实体和社会成员。


法律论坛组织的工作方式比较独特:首先根据公共机构或某一构成主体的要求提出一个新问题,然后组织它的成员和公共机构共同协商,最后开展公开辩论。这种辩论是在网上进行的高度透明的论战。在论战结束后,委员会将分析辩论所得出的一致意见或其中所产生的分歧。英国的网络观察基金会与法律论坛组织有相似之处。


另据新华社报道,欧盟委员会向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确保网络安全和打击电脑犯罪的立法动议和非立法措施。有关非立法措施包括:鼓励有关机构和公众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对不同的信息安全参与者进行培训等。其中一项措施是建立一个欧盟论坛,参加论坛的代表主要来自执法机构、服务提供商、网络经营商、消费者组织和信息数据保护机构,他们共同确定和探讨迫切需要解决的网络犯罪问题。此外,针对传统媒体而建立的西方媒体监督组织,如美国的FAIR、加拿大的Media Watch,也集合着一批专家、学者和大量公众对互联网的失范行为进行广泛讨论和密切监督。世界各国对互联网实施管理的措施大致可以归为三类:一是限制上网,二是依法审查,三是民间管理。限制上网的做法正逐渐被淘汰,立法管制虽然是网络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惟一的方式,而网络的民间管理正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互联网的民间管理一般从三条途径着手:一是加强业内自律并落实业务规范,二是开发并运用防范网络问题的新技术,三是发动公众讨论和监督互联网的不规范行为。


行业自律


"少干预、重自律"是当前国际社会管理网络内容的一个共同思路。除了积极建构法律以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之外,美国政府对于网络的其他管制方面则取消极态度。而与此同时,美国的网络行业组织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了"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了八条准则、各大论坛和聊天室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日本政府的互联网主管部门指出,互联网管理以自我约束为主,不宜用法律作出新的规定。于是日本互联网行业颁布了名目繁多的行业规范,如《电子网络运行中的伦理纲领》、《关于电子网络事业中有关伦理的自主指针》、《互联网用户规则与方法集》等等。


欧盟在网络管理方面遵循三个原则:表达自由原则、比例原则、尊重隐私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公权力的行使与其所意欲实现的目的之间应该有合理的比例。即,目的和手段之间必须成正比例,国家和政府的干预不能过度。对于如何规范网络信息,欧盟不太信任法律,而是强调建立在行业自律基础上的合作:强调政府与业界的合作,鼓励业界建立道德及分级标准;强调与网络使用者的合作,使其知晓上网风险和规避有害信息的方法等。


科技精英的技术监管


西方国家在网络管理上还非常重视技术因素的作用。西方学者认为,网络独特的技术结构形成了不同的信息运用规则,虽然法律也能使科技排除一些困难的选择或法律也可以限制用户的不当活动,但通过科技自身的控制能形成更有效的政策选择;对于因技术不完善或技术发展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控制或解决。


克林顿政府曾经试图利用法律来规范网络内容,通过了一部名为《通讯严肃法》的法律来管制网络内容,但是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并宣告以后要用科技的方式来替代该法的限制。麻省理工学院所属的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推动了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技术标准协议,设立网络分级制度标准,完整定义了网络分级所采用的检索方式,以及网络文件分级卷标的语法。此分级方式是通过累积不适当网络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确定筛选的标准。另外,在以PICS为技术核心且最为成熟的RSAC中,研发RSACi (RSAC on the Internet)分级系统,它主要以网页呈现内容中的性、暴力、不雅言论和裸体表现程度等四个项目作为依据进行分级。


1996年,微软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3.0当中,便设置RSACi的标准,而网景(Netscape)公司也于1998年在公司所生产的浏览器中加入此项分级标准。日本通产省与NEC公司也共同开发了过滤系统,防堵犯罪、色情与暴力网站,以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1999年9月,澳大利亚互联网协会公布了《网上业务规范草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网上内容过滤软件。


肖燕雄: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


周薇: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2006.01.17】 网络传播/肖燕雄 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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